委托单位:安顺市卫生健康局(安顺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法定代表人:李 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500MB16504353
单位地址:安顺市综合服务中心11楼
受委托单位: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曾 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500741100471R
单位地址: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路34号
为加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共安顺市卫生健康局党组研究决定,现将安顺市卫生健康局(安顺市疾病预防控制局)法定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委托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具体内容如下:
一、委托范围
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管辖范围内。
二、委托事项
安顺市卫生健康局(安顺市疾病预防控制局)法定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
三、委托权限
(一)受委托单位应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在医疗卫生、公共卫生、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妇幼健康、中医药、采供血、消毒产品等法定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检查及行政处罚。
(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所列的重大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类决定)范围的,应在合法性审查后5日内送安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安顺市卫生监督所)审核。
(三)以上委托事项若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为准。
四、受委托单位的责任
(一)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应遵循依法执法、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裁量适当的原则。
(四)行政处罚应对照法律法规规定及《贵州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试行)》提出处罚建议,并由受委托单位法律顾问审查出具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
(五)承担违法执法和超越委托权限开展行政检查、行政处罚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六)按照责任过错比例承担受委托权限范围内违法执法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
(七)委托期限内,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受委托事项实施情况书面反馈给委托单位,并附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检查的清单。
五、委托要求
(一)行政处罚立案决定应经受委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卫生健康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方可实施。
(二)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应经受委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卫生健康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方可送委托单位审签。
(三)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应在案件办理期限到期前10个工作日送委托单位审签;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应在案件办理期限到期前15个工作日送委托单位按照程序决定、审签。
(四)行政处罚案件编号统一由安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安顺市卫生监督所)按照规定进行编号;
(五)受委托单位应严格按照卫生健康领域法律法规及受委托权限开展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
(六)受委托单位应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按照卫生健康、司法、发展改革等部门的要求,及时将行政执法信息录入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系统、信用中国等信息平台。
(七)受委托单位严禁向卫生健康执法人员下达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和罚没指标等违反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行为。
(八)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
六、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自2025年10月1日起至2028年9月30日止,委托期限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需要继续委托的,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双方商定后可另行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
七、委托书生效
(一)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委托书签订后,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将该委托书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八、委托书的变更及补充
(一)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机构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委托方与受委托方应重新签订委托书。
(二)国家、省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或下放属于委托人的相应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可一并纳入本委托书委托范围。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