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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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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委托书


委托单位:安顺市卫生健康局


受委托单位: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机构改革工作要求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贵安新区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黔党发〔2023〕6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安新区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安新区““一支队伍管执法”联动执法优化提升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筑府办函〔2024〕76号)的要求,安顺市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委托单位”)将依法在贵安新区直管区范围(不含贵阳市辖区)内由法律法规规定由委托单位行使的市级行政处罚事项委托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受委托单位”)实施。

一、委托事项

委托单位将依法在贵安新区直管区范围(不含贵阳市辖区)内由法律法规规定由委托单位行使的市级行政处罚事项委托给受委托单位实施。委托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目录详见附件。

二、委托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贵州省委托贵阳市贵安新区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

三、委托权限

贵安新区直管区内委托事项相关的行政处罚权(不含贵阳市辖区,具体以委托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目录为准)。

四、权利义务

(一)委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单位依法对受委托单位实施的本委托书内委托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负责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2.委托单位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行为依法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有权依法追究受委托单位责任,并有权依法解除委托。

3.委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阅、复制受委托单位在本委托书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案件卷宗及相关资料;根据执法工作需要配合受委托单位开展相关执法工作。

4.委托单位负责组织对个人处以500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30000元以上罚款,以及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的委托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制审核、集体讨论、作出处罚决定、案件卷宗档案管理,实施行政强制等职责,并负责办理因此引起的信访、举报和投诉、听证、复议、诉讼和调解等工作(涉及影响重大公共利益等具体情形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有关规定执行)。

(二)受委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受委托单位负责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事项,依法开展相关工作。

2.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本委托书内委托的事项。

3.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4.受委托单位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件卷宗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制作行政处罚案件卷宗并妥善管理。

5.受委托单位积极配合委托单位准备因实施本委托书内的委托事项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答复和应诉工作。

6.受委托单位及时向委托单位报告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及监督检查发现的重要问题。

7.受委托单位负责组织对个人处以5000元(含)、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30000元(含)以下罚款的委托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制审核、集体讨论、作出处罚决定、案件卷宗档案管理(涉及影响重大公共利益等具体情形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有关规定执行)。

五、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签订后,原涉及的相关委托协议自动作废),委托期限三年(自2025年6月25日至2028年6月24日止)。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其他事项

(一)委托单位在十个工作日之内将本委托书涉及的相关信息通过部门官方门户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取消或终止委托的,按上述方式同步向社会公布。

(二)动态调整委托事项。在委托期限内,凡涉及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调整的,由委托单位依法调整、公布,受委托单位按照最新公布的委托单位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实施行政处罚事项,不再另行调整委托内容。不能及时调整的,委托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受委托单位增减或修改的行政处罚事项。

(三)本委托书未尽事宜,由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并依法依规完善相关手续。

(四)本委托书一式六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三份。由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按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安顺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事项目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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